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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口退税看中国贸易政策的修正

作者: 余佳奇律师   发表时间:2015年09月14

从出口退税看中国贸易政策的修正

作者:余佳奇

引言 出口退税是指纳税人从事应税货物或劳务出口(包括经批准出口货物或劳务),退还按税法规定已经缴纳的税款或免征出口环节应缴纳的税款。一般来说,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会把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产品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等税收予以免征或退还,以使本国产品以低价,也就是不包括税的价格进入整个国际市场,跟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它是各国为激励本国对外贸易发展所能采取的一种普遍措施和经济制度。 一、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起步的很晚,一直到1985年才开始逐步实施,那时的退税率非常低,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的平均出口退税率只有11.2%。由于这时我国的出口贸易量不是很大,所以出口退税问题并不突出。1994年,我国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标,对我国的税制进行了一次大范围的修改。在这次改革中我国依照国际惯例引入了增值税的概念,同时为了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即货物在出口时所有税负为零。这表明出口货物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缴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他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从1994年到1995年两年间,我国的出口增长率一度大幅度提高。出口贸易的大幅上升带来的是政府退税压力的增大,中央财政承担了新增部分的所有负担,因此从1995年之后,我国出现了欠退税现象。 为了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降低国内当时出现的通货膨胀的形势,之后中央对出口退税作了大幅的下调,大大降低了中央财政的退税压力。但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又降低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国家又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实行了一些可以适用的税收管理办法,同时恢复了纺织品、畜牧产品17%的退税率。2015年上半年,国家共办理出口退税6565.18亿元,出口退税额增长12.4%,增幅同比上升了2.1个百分点。 二、政府对出口退税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协调 (一)区域政府对于本区域的出口退税政策压力较大,各级财政亦不堪重负,所以我国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但随着我国出口量的逐年增长,中央财政也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欠退税数额越积越多,矛盾再次集中到中央。虽然出口退税机制在逐渐完善,但是漏洞也日趋明显。首先,出口退税制度存在机制性缺陷。大规模欠退税的发生表面上是由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退税资金不足造成,但出口欠退税形成的根本原因却是出口退税制度存在机制性缺陷。一是对外贸易过度强调出口创汇,规定几乎所有产品都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这种政策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二是出口退税规模和增长速度超过中央财政承受能力,导致欠退税现象大量存在,出口退税政策难以落到实处;三是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利于对出口贸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特别是地方政府缺乏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二)地方和中央政府出口退税分担不合理 改革之前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改革之后对超基数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虽然新机制按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负担出口退税额,但这种做法对产品出口量大的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如果一个地方的贸易企业或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多,这个地方的退税额也会较高,从而大大增加了这些地方的财政压力。分担机制不合理的问题可能导致出现地方出口的保护主义行为,即当地政府对从外地收购或采购的、出口中需地方退税的部分采取不积极的态度对待。这种情况有可能造成地方拖欠企业的退税款,虽然中央不再欠账,但形成了新的地方收入差额。因此,为解决此问题,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被退税的对象和退税制度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随着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出口企业得到了飞速发展,退税额增长幅度加大,但由于原来核定的数值较低,地方政府超数值负担会越来越重,一旦地方政府兑现不到位,将会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我国贸易政策修正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税收优惠制度 税收优惠,是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它能够给予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上的鼓励和照顾。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引导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从而增加就业、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调解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的整理协调发展。如此可以在出口退税方面,做一个缓冲,让部分可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得到实际好处。减缓出口退税所带来的压力。 (二)将税率在合适的范围内下调 退税率决定着退税额,而征税率又是退税率的基本前提。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政收入规模翻了几番,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超收,现实的财政收入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已经为调低增值税法定税率创造了充分必要的条件。 因此建议适当下调税率5个百分点,在增值税收入减少的同时,逐步凸显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作用,并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减轻税收压力,同时也为下调出口退税率创造前提;取消部分货物增值税零税率等优惠政策,保证增值税征收有更为宽泛的税基,以保持宏观税负的基本稳定。同时在各个地方企业的税收制度中,可以着重把握几点,例如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注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等。 (三)各地的行政机关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应积极响应出口退税的政策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观念,协调好企业、税务、财政、外贸、海关、银行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及时兑现出口企业应享受的退税款,提高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促进出口退税工作健康发展。 (四)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管理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管理制度,是保证政策实施效果的有力手段。一是完善业务、货贷、报关、财务等之间的工作衔接,在退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做到密切配合,及时申报。二是建立单证回收奖惩制度,对及时收齐单证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回收不及时的给予处罚,从而调动单证回收人员的积极性。 (五)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力度 比如召开税企例会,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出口企业办税技能。要重点向企业宣传出口退税“新账不欠”的政策,使企业认识到只要有应退税款产生并及时申报,次月就能收到退税款,促使企业以最快的速度收齐单证。 (六)加强法制管理 近年来,出口退税法制建设的滞后性,严重的影响了出口退税的整体运转效率,法制化程度很低,也是不积极的原因之一,且很多部门规章都是以“通知”形式颁发。所以我们要统一规范法律的同时,颁布更多规范性、细节化的法律文件,来稳定和推动出口退税。 总而言之,从我国中央财政承受力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可以看出出口退税率几经调整之后,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出口退税结构不同,不能良好的适应优化产业结构链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过高;出口退税制度不能够规范管理等。但值得肯定的是出口退税确实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而且良好的作用。 <i><u></u><sub></sub><sup></sup><strike></strike><br><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