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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成:2014年2月,马恩成与债权人分别签订《赴日技能实习派遣合同》《派遣公司规章制度确认书》,就赴日技能实习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合同约定:马恩成在日技能实习期间违反日本国法律规定,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行为,即构成违约,须向派遣公司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
2014年7月30日,马恩成经债权人派遣赴日技能实习,在日本技能实习期间,未告知日方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及原告,于2016年10月2日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日方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已共同向当地入国管理局提交《行方不明报告书》。我公司起诉后2018年9月10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9.18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鲁0211民初4615号,判决由马恩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2019.3.11该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9)鲁0211执2476号。现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