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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娜:2016年3月4日,张娜签订《派遣公司报名确认书》,确认如其作为实习生在日技能实习期间违反日本的法律规定,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行为,即构成违约,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作为张娜的担保人,债务人张志伟、刘俊婵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责任确认书》、债务人石建明、董凤仙与债权人签订了《家人同意兼担保书》,确认如张娜在日技能实习期间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等,自愿作为债务人对人民币60万元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08月25日,张娜赴日技能实习。2018年4月2日,张娜在未告知日方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及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日方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已共同向当地入国管理局提交《下落不明报告书》。我公司起诉后,2021年2月2日此案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2月23日我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年6月1日网上执行立案,案号:(2021)鲁0211执6276号,现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