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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名称: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驾车过程中致一人死亡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张某某被判处缓刑 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作者: 郜云    发表时间:2017年08月03日

张某某驾车过程中致一人死亡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张某某被判处缓刑 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案号:(2016)云2932刑初58号

辩护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公诉机关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7月19日生,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4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尧枝、赵韵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郜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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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非法改装、未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29.12707号大中型拖拉机从母屯村大丽路西侧剑川石雕厂由西往东倒车,当车倒至大丽路K141+11米处时,其所驾车货箱上安装的吊杆尾端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云P90561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何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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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事故形态分析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某在案发后请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属自首,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书面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对量刑发表意见如下:1、事故的发生属于偶然,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2、被告人驾驶的车属于改装车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结合被害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处于高速檔位等实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失偏颇;3、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并且赔偿受害人的部分损失。5、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29.12707号大中型拖拉机从母屯村大丽路西侧剑川石雕厂从西往东倒车,当车倒至大丽路K141+11米处时,其所驾车货箱上安装的吊杆尾端与从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云P90561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何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云29.12707号大中型拖拉机系经非法改装、肇事前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喇叭装置不合格;该车未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为脱管车辆,达到报废车辆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家属垫付了丧葬费等费用人民币70000元,并购买了寿衣等物品。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自然情况及其在此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了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经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均被其确认无误),证实了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绘制平面图及拍照,记载了案发的时间、现场状况和现场方位。

4、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鉴字(检验)第033、034号鉴定报告书、云南大理祥和司法鉴定所祥和司鉴[2016]车L01鉴字第0581、0582号车辆技术鉴定书、祥和司鉴[2016]车L01鉴字第0576号事故形态分析意见书、鹤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6]17号法医学尸体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何某某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含量;被害人何某某所驾摩托车不存在机械故障,在肇事时的车速不能计算;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拖拉机肇事前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喇叭装置不合格,在肇事时的车速不能计算;此事故的形态为,何某某驾驶云P905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佩戴的头盔右侧与张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倒驶的云29.12707号大中型拖拉机的吊臂右侧尾端发生碰撞;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以上检验和鉴定意见均告知并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的事实。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证实了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的全过程以及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无责任,结论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事实。

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查询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张某某持有G类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云29.12707拖拉机为脱管车辆,达到报废车辆标准;被害人何某某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云P90561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状态正常,行驶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缴纳了强制险。

7、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车辆放行通知书、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肇事大中型拖拉机被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并交大理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鹤庆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回收报废;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被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后于2016年3月4日已返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事实。

8、证人龚某某、母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了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非法改装、未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29.12707号大中型拖拉机在母屯村大丽路西侧倒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地点附近居民母某某主动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的事实经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提供证明材料。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供了收条、销货清单、谅解书,证实了在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垫付了丧葬等费用70000元并购买了寿衣等物品;庭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所证实的内容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纳并确认为有效证据,足以证明上述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和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案件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案件实际的,已采纳。但其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失偏颇的意见,无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且与本案实际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抢救伤者,并垫付丧葬等费用;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较好;并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实际,对被告人张某某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刘顺仙

人民陪审员李永贵

人民陪审员田遇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萍

   

 张某某驾车致一人死亡,我接受家属委托后认真查阅了证据材料,庭前和法院交换了法律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缓刑。通过成功办理本案家属都和我成了好朋友,有时还会给我推荐客户。为权利而努力是每个律师的义务。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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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十一)妨害公务罪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丽江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136 1888 1969 郜云 律师 公平 正义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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